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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黄石合同问题律师承诺的方式

2020-09-28 14:40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承诺生效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成立,在合同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确定承诺生效的方式便成为各国立法十分重视的问题。关于承诺的方式一般都是书面的,那么承

承诺生效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成立,在合同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确定承诺生效的方式便成为各国立法十分重视的问题。关于承诺的方式一般都是书面的,那么承诺的方式有哪些?承诺的期限是多久?
 
咨询黄石合同问题律师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方式,是指承诺人采用何种方式将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要约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默认,原则上不构成承诺,但是在如下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将默认视为承诺:
1、受要约人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在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除非要约人及时告之受要约人承诺已过期,否则承诺是有效的。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此处为对合同成立的默认。
3、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此处为以行为默认了合同的成立。
4、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间对标的物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 怠于通知的,视为默认。
5、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以后,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即默认愿意购。
6、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咨询黄石合同问题律师承诺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有以下几种情况:
(1)要约人以电报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应当自电报交发之日起计算;
(2)要约人以信件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以信件所载明的日期起算;
(3)如果信件没有载明日期,应按信封发出邮戳日期起算;
(4)要约人以电话、电传或者其他快速方法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应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作出的任何答复都不是承诺,而应视为新要约。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要约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咨询黄石合同问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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